張家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張家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張家口市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張家口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關于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適應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新變化,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住房的新期待,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推動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圍繞供需兩側,聚焦止跌回穩,制定本措施。
一、根據商品房去化周期情況,在滿足房企和群眾需求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針對各區房地產市場存量,科學合理安排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布局、時序和方式,加快優質地塊的供應節奏,滿足好房子、好小區開發建設需求。
二、對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應的房地產用地(住宅和商業用地),現尚未開工及已開工建設未竣工的閑置或存量房地產用地,按照“一項目一策、一地塊一策、一企業一策”的原則,用好閑置土地處置和存量土地盤活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處置盤活辦法,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購存量閑置土地,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增強土地供給調控能力。
三、延長購房補貼政策適用期,對主城區2025年3月31日(含)前完成網簽備案,2025年6月30日(含)前繳納契稅的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業主,繼續按照市住建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張家口市購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張住建房字〔2024〕38號)實施補貼。受理購房補貼申請截止日期調整為2025年6月30日(含)。
四、積極推進主城區房屋“以舊換新”,組織房企、經紀機構參與活動,通過與換房人簽訂協議的方式,為換房人鎖定意向新房房源,在3個月內集中推售換房人的舊房。舊房售出的,售房款直接轉化為新房購房款;舊房未售出的,可解除協議,為換房人提供可靠、便利、優質服務。
五、落實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關政策,取消商品房銷售價格限價機制。鼓勵實行“現房銷售”,逐步推進“取消公攤”。
六、在推動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到對被征遷居民進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遷的原則,出臺相關措施,在全市范圍內籌集存量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超市,優先采用發放安置房票方式進行安置。
七、房屋竣工驗收后,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依規為房企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針對建設項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2018)或有關規定配建且無償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單位的配套設施,在項目完成竣工備案后,自房企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橋東區、橋西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無條件完成接收,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分配使用。
八、提高審批效率。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土地出讓合同2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項目核準;按照《張家口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需提交市規委會審議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經市規委會審查通過后,審批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并繼續實行施工許可分段辦理;不需要提交市規委會審議的項目由第三方單位技術審查通過后,審批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
九、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由審批部門及時推送至“水電氣熱網”有關單位,由專營單位實施上門服務,指導開發企業進行方案設計。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房企可向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水電氣熱網”聯合報裝綜合受理窗口申請,一站式辦理報裝手續。
十、提升交易手續辦理便利度,抓好“網簽即備案”制度落實,在依托幸福張家口APP實現二手房交易全程網辦的基礎上,推進新建商品房交易網簽線上辦理。依托“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推廣不動產登記業務跨區域通辦。
十一、進一步加大公積金政策支持力度,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計算倍數。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及還貸能力要求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既有申請貸款額度不高于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0倍的核定基礎上,對于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5年以上至10年(含)的,申請貸款額度調高至不高于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15倍;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0年以上的,申請貸款額度調高至不高于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20倍。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年,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時,可將當年及上一年度租房實際提取金額與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合并計算。
十二、優化完善房地產“白名單”項目融資機制,推動合規項目全部納入“白名單”,并做好項目問題修復,做到應進盡進、應貸盡貸、能早盡早,一視同仁滿足項目合理融資需求。
十三、用足用好人民銀行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支持政策,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平臺作用,推進收購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促進項目盤活。
十四、加大新建小區學位保障力度,房地產項目取得投資立項、工程規劃許可和預售許可后,同步推送至市、區級教育部門,及時確定義務教育學區歸屬,加大優質學位供給力度,保障新建小區適齡兒童就近入學。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適用于主城區(橋東區、橋西區、經開區),其他縣區可參照執行,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數據和政務服務局、市財政局等單位負責解釋。期間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按國家、省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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