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拖躲逃賴”怎么辦?張家口全市兩級法院4月針對一批“骨頭案”、“釘子案”集中推進,持續壓縮老賴生存空間,用強有力的執行威懾向人民群眾交上一份滿意答卷。近期嚴厲打擊執行不誠信行為過程中,全市法院共拘傳44人,拘留9人,搜查14處,扣押車輛4臺,現場騰退房屋12處。橋西、萬全、經開法院進行了執行直播,執行全流程公開接受監督,線上參與觀看人數累計突破143萬。
消極履行義務陷入僵局—罰款
盧某系一起租賃合同糾紛的被執行人,涿鹿法院立案執行后,責令被執行人盧某盡快向申請人武某交付土地,其借口涉案土地已抵押給案外人,且案外人正在占有使用推脫。執行法官多次與被執行人及案外人進行溝通,希望其主動騰退,但案外人一直予以拖延,盧某亦從未主動督促案外人。4月9日,該院整體調度“骨頭案”,集中力量對涉案地塊進行了強制騰退并交付申請人。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強制執行完畢,但鑒于被執行人盧某未積極督促案外人騰退所占耕地,存在消極履行情形,執行法官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
劉某從趙某處花費2萬元租賃耕地用于農業生產,后雙方口頭解除租賃協議,同時劉某將所租賃耕地退還出租人趙某,但趙某卻未將先前2萬元租賃費退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張北法院執行法官考慮到本案標的不大且趙某具有履行能力,給予趙某15日寬限期,讓其自行籌錢給付。到期后,趙某仍未履行,妄圖“躺在債務上睡大覺”。4月23日,該院對小標的案件進行清查,第一時間將趙某拘傳到法院。經過執行法官對其釋法明理、勸誡警告,趙某當場給付劉某現金15000元,剩余部分劉某自愿放棄,該案執結。
赤城法院受理胡某與王某合同糾紛案件后,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王某未向法院申報擁有一筆到期債權,且在執行干警線下財產調查期間謊稱名下房產為其朋友所有,存在申報財產不實,甚至隱匿財產的行為。為順利兌現勝訴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干警果斷決定在4月16日開展的執行行動中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在送拘過程中,王某為自己錯誤的行為懊悔不已,聯系其家屬主動履行5萬元案款,該案執結。
張北法院高度重視打擊拒執犯罪行為,在執行楊某與張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李某虛假陳述房屋拆遷補償情況,甚至為逃避給付義務,惡意將拆遷補償款轉至案外人賬戶,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現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消極逃避執行,不僅可能被予以罰款、拘傳、拘留措施,更有可能構成拒執罪,被執行人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下一步,張家口市兩級法院將持續加大執行強制措施力度,通過打出強制措施“組合拳”,彰顯法律權威,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獲得感、滿意度。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二條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可以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予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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