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人注意
張家口發布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森林草原
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3月1日至6月15日為張家口市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嚴厲打擊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關于2024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規定》,張家口市公安局、張家口市林業和草原局決定在封山防火管制期、管制區域內嚴厲打擊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內,進入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區域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內,按照相關規定嚴格野外用火審批,嚴禁一切違法違規野外用火;
(二)嚴禁燒荒燒茬、燒灰積肥、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業等野外用火;
(三)嚴禁墳頭燒紙、燒香點燭、燃放鞭炮及煙花、吸煙、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燈、玩火自娛、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等野外用火;
(四)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五)嚴禁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行為。
二、森林草原防火區實行設卡管理,進出森林草原防火區車輛和人員應當掃“防火碼”進行實名登記,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檢查,遵守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檢查。
三、凡違反上述規定,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對野外非法用火不聽勸阻、不配合工作,威脅、辱罵、毆打依法履行防火職責工作人員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對因故意放火或野外非法用火引起火災以及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利用各類媒體平臺散布網絡謠言,故意編造、傳播、散布有關火災等虛假信息,編造、傳播、散布不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虛假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七、在森林草原火災搶險救援期間,所有車輛及人員要服從現場公安民警或工作人員的指揮,確保救援道路暢通有序。對阻礙火災救援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處置。
八、對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在封山防火管制期、管制區域內違法違規野外用火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監護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九、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線索。舉報電話:110, 12119。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張家口市公安局
張家口市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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