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李某拒不配合我院執行,案外人田某暴力阻礙公務,我院依法決定對其罰款、拘留。
3月13日,申請執行人霍某聯系我院執行干警,稱在左衛鎮下果園村找到被執行人李某。我院執行干警隨即趕往左衛鎮下果園村,但李某拒不配合。執行干警決定將其強制拘傳到法院,李某拒絕配合并且抗拒執法。案外人田某在執行干警拘傳李某時暴力阻撓,在李某被強制帶上警車的過程中推搡了一名女法警,將其脖子部位抓傷。
鑒于李某態度惡劣,拒絕履行義務并拒絕配合法院工作,我院對李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李某迫于懲戒威懾,將執行案款一次性給付,案件執結。田某暴力阻礙法院執行公務,我院對田某作出罰款2萬元、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
由于李某、田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及時繳納了罰款,3月19日,懷安縣法院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當日,李某、田某自行前往法院,將悔過書當面交給執行干警并道歉。
法官說法:
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是每一位被執行人依法應盡的義務,如拒不履行,法院將會采取相關強制措施;如妨害法院的相關執行行為,法院可對妨害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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