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我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張家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將全區范圍內禁燃禁放禁售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系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2024年宣化區行政區域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三、嚴禁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全區范圍內生產、買賣、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四、違反本《通告》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各村(居)委會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
區直各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落實本《通告》,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行為。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按照相關規定兌現獎勵。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8日修訂公布的《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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