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縣范圍內
電動車“帶牌銷售”的
通 知
全縣各電動自行車(含三輪電動車)銷售商:
為切實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含三輪電動車)的治安管控,有效遏制電動車 “兩搶一盜”案件的發生、并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環境,降低電動車交通事故風險,提升城市品質,2021年10月15日,由縣交通安全委員會牽頭相關單位,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電動車物聯網管控工作(電動車實名備案登記、安裝防控備案編號牌、購買保險)。在電動車新國標實施的背景下,做好新國標的有序過渡,并做好電動車銷售源頭管理工作變得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在2011年03月18日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第四款規定:要通過增設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推動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等方式,為群眾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為進一步推動電動自行車(含三輪電動車)上牌工作,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含三輪電動車)管控長效機制,并充分保障各電動自行車經銷商的權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縣電動車商家,在出售電動自行車(含三輪電動車)時應實行“帶牌銷售”、預裝防盜芯片、并實名登記車主信息。各商家應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確保電動車物聯網管控項目順利推進,以更好的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特此通知
沽源縣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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